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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4日 星期日

死刑的存與廢

這大概是最近相當火的一個話題了
尤其在法務部長為了這件事的爭議性寧願掛冠求去後
許多意見的衝突也越來越激烈
在放假其實還真的滿閒的情況下
也就不免俗的對這個議題做了一些思考

從微觀與巨觀兩個角度切入來看好了
微觀的層面主要是以「個人」為出發點
今天死刑存在所具備的功用
一般來說該是「嚇阻」與「懲罰」兩塊
法律明文規定何種犯行將會施以死刑
就是在告訴生活於體制內的所有人
惡意暴行的下場極可能會死
透過真實存在的恐嚇 來達到降低犯罪的目的

另外死刑的執行 除了杜絕暴行的再度出現外
最重要的其實是安撫受害者家屬的內心
他們可以透過這個制度 感受到「天理猶存」的慰藉
當他們在漫長的歲月輾轉反側
腦海裡不斷浮現自己的親人被痛下殺手的畫面
極可能僅有死刑的執行 能使他們得以解脫

但是這裡矛盾的地方在於 如果「天賦人權」是絕對的
那麼當惡徒剝奪某人的「人權」時
國家社會所能做的 卻只是再剝奪這個惡徒的「人權」
可能你會覺得惡徒已不配擁有人權 這想法包括我在內
但惡徒也是人 始終也擁有「人權」 這卻是不爭的事實

從這裡開始牽涉到巨觀的層面 也就是「社會」的角度
從小我們就知道 接受教育是我們的權利及義務
而國家在廣收納稅人的血汗錢之後
將人民教育至能被體制接納 其實是份根本的責任
今天惡徒會犯下這些泯滅良心的暴行
其實很大部分必須歸咎國家社會並未給予它們足夠的教育機會
如果今天那些在邊緣生活的家庭有被社會照顧到
那麼惡徒量產的數目絕對是會減少的 但在未能盡責的情況下
社會對待這些曾受「虧待」的人 卻是直接斃了他們 
這樣的行為 絕對不是一個聲稱重視「人權」的社會所應該做的
因此這時社會該做的 是彌補過去這些人所欠缺的養成教育
讓他們能夠有重新回到社會 與大眾接軌的機會

我想人權團體 應該相當歡迎上面的說法
但是我必須在這裡說 死刑在台灣仍然該留存

重新回來談談所謂的「人權」
「人權」在現今的世界中之所以能根深蒂固
幾乎全賴於法律的制定 回想過去許多踐踏人權的歷史
其實背後都欠缺了一套健全的法律觀念與社會體制
而法律本身所代表的 是國家給人民的承諾
它明白告訴所有人 身為一個「人」被賦予的一切權利
只要按照遊戲規則來 法律永遠是最後的也最堅固的防線
但當有人犯下足以定讞死刑的暴行
對於「人權」的存在早已視之如草芥時
國家卻以「人權」之名棄給予人民的承諾而不顧
人民對司法體制的信心夫復何在?
他們永遠看不到公道得以伸張的一天
惡徒的人權依舊在 受害者的人權呢?
公道的對待 不是人權的基石之一?

如果今天 人權團體有信心拍胸膛保證
當死刑犯未死 重新回歸社會時
每一個都將會是善良守法的好公民
而司法體系也有完善的配套措施
確實掌握死刑犯的身心狀態以及回歸社會的制度
我想我會支持廢除死刑

但是!

在台灣這種「無期徒刑」其實是「較長的有期徒刑」的地方上
在一味吶喊「廢除死刑」 卻尚缺乏具體規劃的現況上
在無法保證擔起死刑犯的「人權」後 能同時保障人民的窘境上
在「彌補社會過往責任」與「善盡社會現行責任」的取捨上
我完全無法認同 僅為了死刑犯的人權
就將社會公眾的人身安全 曝曬在巨大的風險中

死刑 必須被執行!

蘇建和案纏訟16年 在3年前才總算塵埃落定
法官們在最後的判決書中所寫下的一段結尾
簡潔卻鏗鏘有力的傳達出
那份極力維護死刑犯的「人權」
卻在同時保護大眾的「人權」的堅持與無奈
「本院斟酌再三、再三斟酌,求其生而不可得,」
在這個審判的過程中 國家已盡力維護死刑犯的人權
但人權並非死刑犯所獨有
如果死刑不復存在 代表無論犯下何種暴行
自己的性命都將保無虞 也永遠有機會以暴徒的人格回到陽光之下
這樣的「廢除死刑」並非保護犯人的人權
而是在置其他人的人權於險地
因此基於保護一切人民人權的立場
「認應使彼等與社會永久隔絕,」
透過真實的殘酷 阻絕暴行再現的可能性
保障其餘人不再受到同樣的傷害
並震懾所有潛在的惡徒
讓們在動手前 心裡永遠會浮現這張最後的通牒
「以杜再犯,並昭炯戒。」
相較提供受害人家屬 在報復情節上的撫慰意義
維護社會安全及必須實踐的正義承諾
才是死刑在台灣 真正必須存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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